校内各单位:
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(鲁政办字〔2014〕49号)要求,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访申报工作,加强因公出国(境)管理,各单位(部门)报送因公临时出国(境)请示时,要为省政府审核审批工作预留足够时间,应在预定出访的30个工作日之前提交申请,报送之前还需在单位网站或公告栏内进行请示5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后才可上报,否则省政府拒绝受理申请。
为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师生赴国外开展国际交流活动,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因公出国(境)的管理规定,为校内和省政府审批留出足够时间,规范管理,结合工作实际,校内有关单位应至少提前40个工作日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因公临时出国(境)的内部请示。
特此通知。
附:
因公出国(境)系指我校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和因公经费,申请出国(境)执行公务考察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、学术访问、科学考察、文化交流、体育比赛等因公临时出国任务。
国际交流与合作处
2014年5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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